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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*****有限公司违反GSP关于委托运输相关条款的处罚案例解读

来源: 点击数:66次 发表时间:2024-11-26 17:02:05


违规事实

1、未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,不符合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第一百零七条。

第一百零七条: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,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,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,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。

2、当事人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未明确药品在途时限等内容,不符合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第一百零八条。

第一百零八条: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,明确药品质量责任、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。

3、当事人委托运输未按规定建立委托运输药品记录,不符合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第一百零九条。

第一百零九条: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,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。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、发货地址、收货单位、收货地址、货单号、药品件数、运输方式、委托经办人、承运单位,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,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。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。

处罚依据与结果

该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,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:从事药品经营活动,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,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,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。

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,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生产企业、药品经营企业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;逾期不改正的,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、药品生产许可证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,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、药物临床试验,对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,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。         

案例启示

药品经营企业在委托运输药品时,必须严格按照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要求,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,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,符合《规范》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。

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、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,以保障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。   

建立完整、准确且可追溯的委托运输记录至关重要,这有助于在出现问题时及时追溯和查找原因,同时也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。